徐子明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为当事人认定工伤
来源:徐子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量:112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物业公司保安,2017年3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经过一段颠簸路面时,不小心撞到路上散落的石块导致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王某摔倒后,及时报警,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于是,王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认为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作出后,物业公司却认为王某是自己撞到石块摔倒、负事故同等责任,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于是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是物业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合理路线及上班的合理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受伤时间、地点、过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撞到路上散落的石块摔倒受伤”的事实,可以确定王某非因自身主要原因导致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以上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律师点评

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写明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故王某在上班路上发生的这起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非本人主要责任,缺一不可。

(一)“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上下班”的合理时间  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而最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公众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 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  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以上内容由徐子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子明律师咨询。
徐子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385好评数9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7F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子明
  • 执业律所:
    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