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抵押人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且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明确的,抵押人不得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抵押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9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800万元。同日,为担保以上债权:中行省分行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B公司分别在担保范围、抵押期间、合同生效条款处及抵押财产清单上加盖公司印章;中行省分行与C厂签订了《抵押合同》C厂法定代表人张流河在空白的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抵押清单载明抵押物为C厂拥有面积为2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座落于该土地上面积为8497.35平方米的房产。以上不动产抵押后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中行省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向A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
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C厂、B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后C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抵押登记,该诉请被终审驳回。
2005年3月17日,中行省分行向某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还本付息;C厂、B公司以抵押物连带清偿贷款本息。某省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中行省分行的诉请。
C厂、B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判决:某省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中行省分行的诉请。
(二)二审法院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的说法成立,但“两抵押人对于其出具的空白合同、抵押物清单的目的是用于签定抵押合同是清楚的,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目的也是明确的。抵押人并没有声明出具空白合同后至签订抵押合同尚需再行商讨。相反,如果需要,提前盖章的行为就没有了意义。再者,抵押担保的特殊性在于抵押物是特定的,这就决定了抵押所担保的数额不会无限扩大。”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两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抵押合同成立且有效。C厂、B公司因此败诉。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C厂、B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字,视为有提供抵押的意思,不得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C厂、B公司上诉的共同理由认为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利用他们分别出具的已加盖其公章的空白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所为,对于出具空白合同不能认为是无限授权,在最终确定抵押内容时还应当与抵押人具体协商,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虽然这一说法没有证据可以支持,两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抵押合同成立且有效。C厂、B公司因此败诉。